编者按:自2008年初以来,同前几年房地产市场火爆之时不同,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案例明显增多。主要原因是目前楼市低迷,开发商很难通过房屋预售快速回笼资金。因此开发商违反协议规定,拖延发放工程款导致承包合同纠纷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基本案情
某县污水处理厂一个污水处理施工项目,中标人为一家外省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停工后又有新的施工单位进入。
中标人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赔付临时设施费、误工、窝工损失及违约赔偿共245万元和诉讼费用
理由:中标后双方签有《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合同规定开工后7日内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15%,在建设单位未完善施工手续、施工水电等可以施工条件下,应建设单位请求于2005年3月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建设单位未能如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基于以上两种情况,造成中标人的施工人员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经多次与建设单位交涉未果,被迫于同年7月全面停工。停工后建设单位未书面及口头通知,重新选定了另一家施工单位,强行进入建筑工地施工。中标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已完工程量、现场临建、临电和部分变更项目的工程费及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的答辩很是苍白,无非是找找文件上的漏洞,扣出些费用,原则上是少赔一点是一点。
判决结果是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245万的诉讼请求支持了130万。
二、案例分析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缓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所以判令被告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但因本案中原告施工单位对于发生的工程量、变更、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现场管理、现场临建、施工人员和大型机械进出场、围墙、排障、临建道路、机械设备租赁等项损失无法逐项提供证据证实。加之合同签订得比较笼统,其中,对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损失例如:停工赔偿金、可期待利润,还有临电、基础标高变更等,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都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认可,法庭没有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只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30万元。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但今年以来房屋销售速度开始放缓,开发商资金受困,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建设单位往往逃避其支付一定数额预付款的法定义务,而将工程款的漏洞转嫁给建筑承包商,承包单位只好再将其层层转嫁到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风险也由此层层传递。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的风险就凸显出来。而本案就是建筑商无法承担垫款之苦,被迫停建引发的承包合同纠纷。建筑商在工地已实际施工4个多月,不但没有盈利反而遭受重大损失。更有人说楼市的寒冬已经开始从开发商传导到建筑商的层面,预计未来一年类似的案件还会更多。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此类纠纷产生的危害性已经被社会有关方面逐渐认识。认真总结该类纠纷的特征及有效的处理方式,对于规范建筑市场、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