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该解释),并规定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前后,我受邀多次就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企业的合同管理问题以及律师实务操作等,在各地的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律师协会以及大型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上课。
早在2001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人撰写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该书第254页至275页的内容是《在实务中使用〈建筑法〉的建议》。当时本人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任副主任,兼任该委员会的建筑房地产论坛组织委员会主任,由本人负责的该委员会组织的执行《建筑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建议课题组,结合在操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经该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由本人执笔完成了课题报告,即书中所列的上述建议。该报告提出了,建设工程案件审理中律师和法官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15类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具体条文共有115条。当时,该委员会就书面给最高院民一庭的报告,要求最高院起草、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并将该课题报告呈送最高院民一庭。
2002年3月26日,最高院在广州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事后,本人看到最高院起草的最初的讨论稿《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此后,本人一直主动与最高院民一庭联系,对讨论稿的解释条文不断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8月30日,非典刚平息,本人积极参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和建筑时报,在贵阳组织的一个研讨会。研讨会邀请了最高院民一庭负责起草该解释的冯晓光法官和民一庭副庭长俞宏武,两位法官给研讨会带来了计划出台的该解释的初稿,冯晓光法官在研讨会上讲了半天,俞宏武和冯晓光法官还在贵阳召开了一个由施工企业法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本人也参加了座谈并发表了很多修改意见。研讨会结束不久,最高院民一庭就该解释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正式行文国家建设部,建设部再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征求意见时,本人也参与其中。其间,最高院民一庭就垫资问题的处理,曾在建设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过一个专题研讨会,即有关领导和许多教授、专家参加,本人也参加了这个座谈会并发表了意见。
2003年12月15日,最高院将该解释的正式讨论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同时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本人组织所内律师逐条进行讨论,并形成了一个书面修改意见,在12月30日呈送最高院(征求意见稿和本所修改意见附后)。最高院民一庭在对相关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的同时,于2004年2月15日在北京东交民巷宾馆召开了不同方面的座谈会,本人作为律师代表也参加了座谈,并对该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可以说,在该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本人都积极主动参与了。
2004年10月26日,该解释正式公布,并规定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作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我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联合邀请,希望我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为题在12月24日、25日作主题演讲。这次演讲的内容,法官和仲裁员们提出的50多个实务方面的问题,是我写这本书的最初冲动。此后,我在多次上课中不断收到方方面面提出的各种问题,在解答这些问题的同时,我决定再次向法律出版社提供《建设工程实务问答》作为《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姐妹篇。本书上卷部分是《专题演讲》,即本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的研讨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操作问题》的讲稿。中卷部分是实务问答,这是全书的主体。我搜集整理的有关该解释的各种问题共365个问题,按该解释的7个部分的分类,分别作了回答。我在各自上课过程中,还来不及回答的问题,我都对提问者作过承诺:课堂上来不及回答的问题,我将会通过其他方式作统一回答。感谢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使我对那么多不特定的提问者实践了本人的诺言。本书的下卷部分是《热点专论》,这是本人在该解释施行后就相关热点问题撰写的论文。
本书的体例和《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基本相同。《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出版后,受到广大读者的亲睐,许多读者来电来信希望本人继续工作,提供新的成果。因此,出版本书业权作本人对广大喜爱专业法律实务书籍的读者的诚挚的谢意。